債權人會議的職權具體有哪些

債權人會議的職權具體有哪些
債權人會議的職權具體有哪些
1、債權人會議的職權有以下內容:覈查債權;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監督管理人;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一條
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覈查債權;
(二)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三)監督管理人;
(四)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五)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透過重整計劃;
(七)透過和解協議
(八)透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九)透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十)透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認爲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債權人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成會議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