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處罰效力

關於行政處罰效力
關於行政處罰聽證筆錄效力的情況!!!
你好,那個行政處罰聽證筆錄效力的情況,聽證筆錄只能作爲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之一。理由可歸納爲:⑴聽證程序是行政處罰一般程序中的特別程序,與司法程序有區別,在聽證會之後補充得到的證據不能認爲是無效的,仍應作爲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⑵當事人在聽證會上不承擔舉證責任,只有案件調查人員才負有舉證責任,需要將與認定事實相關的證據在聽證會上被質證後確認,而當事人擁有的證據可以不出示。因而聽證會並非所有的證據都被確認過;⑶聽證會是當事人權利的體現,如果當事人在陳述階段就表示放棄聽證,意味着這次聽證會不必出示證據和進行質證。因此,以聽證筆錄作爲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的唯一依據,在法理上不成立,實踐上也無法操作,只能作爲依據之一,而不能排斥其他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