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行政拘留

移送行政拘留
移送行政拘留案件是否需要告知當事人?
移送行政拘留案件不需要告知當事人。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可見,事先告知是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由處罰決定機關履行的法定職責。 《行政處罰法》第八條中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種類中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共計七種類別,不包括移送,可見移送不是行政處罰範疇,因此也無須告知移送的決定。 根據《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移送行政拘留暫行辦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條的規定,移送後是否實施行政拘留的決定機關爲公安機關。依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事先告知應由公安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作出。 綜上,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在處理涉及移送行政拘留的行政違法案件中,應嚴格依照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做好屬於環保部門職權內的行政處罰工作,而後向同級公安部門移送行政拘留,行政拘留的事先告知由公安部門作出,環保部門沒有義務作出行政拘留的事先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