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改定性依據

行政複議改定性依據
行政複議條例將行政複議定性規定是什麼?
複議機關審理複議案件,不適用調解。   《行政複議條例》 - 第二章 申請複議範圍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爲不服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爲行政機關侵犯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爲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