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市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在天津市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在天津市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規定對本單位排污情況自行監測,不具備監測能力的,應當委託環境監測機構或者有資質的社會檢測機構進行監測。
(二)建立監測數據檔案,原始監測記錄應當至少儲存三年。
(三)按照規定設定和使用監測點位和採樣平臺。
(四)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開展監督性監測。
(五)按規定向社會公開監測數據等。

風險提示: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設定大氣污染物排放口和應急排放通道。禁止透過偷排、篡改或者僞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爲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啓排放旁路、不正常執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