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規定與合同效力

強制性規定與合同效力
強制性與禁止性的區別
《合同法》規定:強制性的法規是明確規定必須做的界限,不做就違法違規。禁止性規範通常稱爲禁止性規定,是“命令當事人不得爲一定行爲之法律規定”,屬於“禁止當事人採用特定模式的強行性規範”。 民法上,對禁止性規範的判斷應該遵循如下原則: 一是如果既禁止特定的行爲模式,也禁止特定的行爲後果,這時行爲應該絕對無效; 二是如果法律僅僅是對特定的行爲模式或者實現特定行爲模式的方式加以禁止,但沒有規定相應的法律後果,這時就不能簡單地判決行爲絕對無效,而是需要結合禁止性規範禁止的行爲主體、客體與內容進行綜合考慮。 禁止性法規是明確規定不能逾越的界限,過了這個線就是違法違規;強制性的法規是明確規定必須做的界限,不做就違法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