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有什麼?

一、民法典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有什麼?

民法典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有什麼?

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出自《民法典》,屬於法律概念。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是指法律規定影響法律行爲效力的規定,一般出現在行政、民事領域,若行爲人做出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行爲,則該行爲在法律上無效。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是與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相對的概念。在合同關係中,當事人雙方或一方違反法律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該合同無效,例如在商品房買賣中,若開發商並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即預售商品房,則該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

二、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認定方法是什麼?

強制性規定一般以三種情況出現。

第一種情況:強制性規定本身直接規定了違法行爲的效力。

第二種情況:強制性規定本身沒有直接明確規定違法行爲的效力,但引致或結合其他法律條文,其他法律條文明確規定了該違法行爲效力。

第三種情況:強制性規定本身沒有直接明確規定違法行爲的效力,也沒有引致到其他具體的法律條文中,更沒有其他法律條文對其效力予以明確規定。

強制性規範進一步區別爲效力性規範和管理性規範(或取締性規範)。

所謂效力性規範,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規範;或者是法律及行政法規雖然沒有明確規定違反這些禁止性規範後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但是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範後如果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規範。

三、強制性效力性規定的區分方法有什麼?

對於強制性效力性規定的區分方法:

第一,法律、法規規定違反該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的,爲當然的效力性規定;

第二,法律、法規雖然沒有規定:違反其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但違反該規定若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這也屬於效力性規定;

第三,法律、法規沒有規定:違反其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雖然違反該規定,但若使合同繼續有效並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只是損害當事人利益的,屬於取締性規定(管理性規定)。

《民法典》中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是一種法律概念,應用在行政法律行爲或者民事法律行爲中。強制性規定有三種情形,一種是法律上直接規定了違法行爲的效力,另一種是沒有直接明確的規定法律行爲的效力,但是可以參考其他法律文,最後一種是沒有規定違法行爲的效率,也沒有援引其他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