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司法強制性效力規範法律後果是什麼?

我們無論是作爲企業的經營者還是作爲企業的高管,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我們不能避免的會碰到很多的法律問題。作爲法人或者企業的高管,我們必須對企業的相關法律有所瞭解,首當其衝的,就是公司法。強制性效力規範是什麼,違反公司法強制性效力規範法律後果是什麼,今天小編帶大家瞭解一下。

違反公司法強制性效力規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公司法強制性效力規範含義

法律規範分爲強制性規範與任意性規範的分類方法在傳統民法中佔據着重要的地位。該分類以主體是否可以透過自由的意思排除法律規範的適用爲標準,如果可以透過主體的意思或相互之間的協商而排除其適用,則該規範爲任意性規範;反之則爲強制性規範。

二、違法公司法強制性效力規範的法律後果

修訂後的《公司法》關於主體違反公司法強制性效力規範之法律後果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個類型。

1、只明確規定了行爲本身無效的法律後果,而沒有其他關聯行爲效果的規定。如《公司法》第147條第1款規定了公司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第2款規定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聘任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的行爲無效,第3款規定當公司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出現第1款行爲時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6]由此可見,《公司法》對違反第1款的行爲的法律後果的規定是明確的,即無效且公司可以對相關人員進行處分——撤銷其職務。但對與其相關聯的行爲的效力,如無效任命後、撤銷職務前公司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代表公司與第三人之間的民事行爲的效力卻沒有進行規定。

2、規定行爲是可撤銷的法律後果。如《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法或違反章程規定的,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訴請人民法院撤銷。[7]雖然《公司法》的表述爲可訴請人民法院撤銷,但其隱含的意義就是這些行爲是可撤銷的行爲。

3、只規定了行爲對公司、股東等內部的法律後果,而沒有規定對第三人等外部的法律後果。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利用關聯交易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8]很明顯,該賠償責任是對公司承擔的責任。而對關聯交易本身的效力、對關聯交易的相對方產生什麼樣的法律後果沒有規定。再比如,《公司法》第149條只規定公司董事、進階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從事的行爲所獲收入歸公司所有,但行爲本身的對外效力如何沒有規定。

4、只規定公司、機構或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沒有規定其行爲的民事法律後果。《公司法》第12章“法律責任”的規定絕大多數屬於此種類型。比如關於公司虛假設立、股東抽逃資金、清算組在清算期間的無關經營活動、資產評估和驗資驗證機構的虛假證明行爲等規定均屬於該類型。

5、沒有規定任何法律後果。這類規範在公司法中所佔的比重最大,相對來講,司法是否給與其否定性評價及否定性評價形式選擇的難度也大。

《公司法》關於違反強制性規範行爲法律後果的規定種類不一爲我們帶來了適用上的困惑:究竟對違反行爲給與何種評價,在沒有同一規定和統一標準的情況下,司法如何應對。爲此,我們需要藉助民法相關的理論對之進行深層次的分析。因爲從公司法的法源來看,民法是其主要的法源之一。

我們作爲企業的經營者,必須在法律的準繩之下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同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沒有法律的約束,我們就會完全的個人主義,生產和經營沒有約束性。公司法強制性效力規範是什麼,違法之後有怎樣的法律後果,具體處理的方式,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