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保證合同獨立性的約定有效嗎?

一、民法典保證合同獨立性的約定有效嗎?

民法典保證合同獨立性的約定有效嗎?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條規定:“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屬於從合同,依附於主合同存在,一般來說,主合同無效,從合同亦無效。即使雙方在合同中聲明,保證合同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影響,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有關部門的意見,國內貿易中還未承認獨立擔保的有效性,擔保合同應當依附於主合同而存在。

二、保證合同的獨立性是什麼樣的

保證合同從其涵義上來說,是指爲保障債權的實現由當事人在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基礎上設立的合同。

保證合同的相對獨立性,是指保證合同儘管屬於從合同,但也具有相對獨立的地位,即保證合同能夠相對獨立於被擔保的合同債權而發生或者存在。

保證合同的相對獨立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發生或存在的相對獨立性,即保證合同也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關係。保證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樣,須有當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而發生,與被保證的合同債權的成立或者發生分屬於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受不同的法律調整。二是效力的相對獨立性,即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保證合同可以不依附於被保證的合同債權而單獨發生效力,此時,被保證的合同債權不成立、無效或者失效,對已經成立的保證合同的效力不發生影響。此外,保證合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滅的原因,而且,保證合不成立、無效或者消滅,對其所保證的合同債權不發生影響。

因此,在主要的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保證合同作爲其從合同也是無效的,即在雙方在合同中聲明保證合同的效力不收主合同效力影響的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保證合同仍應當依附於主債權債務合同存在,同時,保證合同也不會對其所保證的合同債權發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