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用人資質的情況下的勞動糾紛

沒有用人資質的情況下的勞動糾紛
什麼情況下要與用人單位籤勞動糾紛協議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七條規定,下列糾紛不屬於勞動爭議:(一)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三)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鑑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鑑定結論的異議糾紛;(四)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五)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六)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僱人之間的糾紛。由此可見,王某與張某之間的勞動糾紛不屬於勞動爭議,適用民事普通案件的解決方式即可。這是對勞動糾紛協議問題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