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班補助的規定是什麼

關於加班補助的規定是什麼
關於加班補助的規定是什麼
加班是要給付加班費的,國家規定加班費標準如下:
1、在法定節假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不低於勞動者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並不得以調休、補休替代。
2、在休息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調休或補休的,應支付不低於勞動者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如果單位未向員工明確調休或補休時間,員工皆有權要求兩倍工資報酬。
3、在工作時延長勞動時間的,應支付不低於勞動者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是違法的。
依據我國勞動與社會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頒發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爲20。92天和167。4小時。
因此,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數超過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時間超過167。4小時的,應該視爲加點,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150%的工資。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