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戶口遷移規定

福建省戶口遷移規定
福建省,浦城縣戶口遷移到沙縣需要什麼證件?
  省內戶口遷移的,需要的資料及手續,根據本人遷移戶口的類型不同,可以參照《福建省公安機關戶口管理規範》第87條、88條的規定處理。  《福建省公安機關戶口管理規範》的規定:  第八十七條省內居民戶口投靠遷移,提交下列材料,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關係證明,包括:結婚證、出生證、收養證等法定證件或者司法文書,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三)被投靠人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夫妻投靠、未達法定婚齡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此項限制)。  第八十八條省內錄用調動落戶,提交下列材料向縣級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一)工作調動的,提交縣級以上組織、人事、勞動部門的調令(含本系統本部門單位內部調動)、《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接收單位《行政介紹信》辦理。配偶、未達法定婚齡子女(男未滿22週歲,女未滿20週歲,下同)隨遷的,還須提交《結婚證》、子女關係證明、本人或者直系親屬的合法穩定住所證明辦理。  (二)錄用的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管理單位人員,提交《調動(錄用)人員情況登記表》、《福建省公務員錄用通知書》或者《福建省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錄用通知書》、接收單位證明辦理。  (三)錄用事業編制人員,提交縣級以上人事部門簽章的《事業單位補充人員花名冊》、《調動(錄用)人員情況登記表》、接收單位證明辦理。  (四)經設區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門批准,引進(聘用)專業人才的,提交政府人事部門出具的調令或者批件、接收單位介紹信辦理。有配偶、未成年子女隨遷的,還須提交《結婚證》、子女關係證明、合法穩定住所證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