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使合同法中的代位權

如何行使合同法中的代位權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透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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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代位權

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利益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權利。當債務人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到期債權、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且對債權人造成了損害是,債權人可以以自己名義透過訴訟的方式行使。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是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次債務人主張債權,而不是以債務人的名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0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即予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