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區別于贈與的特徵有

遺贈區別于贈與的特徵有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爲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爲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爲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爲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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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與贈與之間有哪些區別


公民透過遺囑方式將其遺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贈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或者社會組織,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爲。

設定遺贈的人稱遺贈人,接受遺贈的人稱受贈人或遺贈受贈人,透過遺贈贈與的財物稱爲遺贈財產或遺贈物。遺贈是單方的、無償的法律行爲,只須遺贈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並不需要徵得受贈人的同意。但遺贈不同於生前贈與,必須在形式上和內容上具備設立遺囑的法定要件方爲有效。

1、法律行爲的性質不同。

遺贈是遺囑人一方的法律行爲,又稱單方法行爲。遺囑人在立遺囑時,不必徵求受遺贈人的同意,就可在遺囑中作出遺贈的規定,即使遺囑人死後,受遺贈人表示放棄遺贈權,也不影響遺囑的法律效力。此遺囑仍然在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當然,這並不意味着受遺贈人必須接受遺贈。贈與卻與些不同,贈與是雙方法律行爲,不僅要有贈與人贈與的意思表示,也要有受贈人的意思表示,僅有贈與人的贈與尚不足以成爲贈與的法律關係,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是一種契約關係。

2、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不同。

遺囑必須在遺囑人死亡以後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在遺囑人生前無法律效力可言,因此,受遺贈人不得在遺囑人尚未死亡時請求交付遺贈物。而贈與這種法律行爲恰恰只能在贈與人生前發生法律效力,只要贈與人生前願意將某英物品或金錢贈給受贈人,受贈人又願意接受此項贈與,贈與行爲即可發生法律效力。

3、方式不同。

遺贈必須以遺囑的方式進行。也就是說,必須根據遺囑人訂立遺囑所規定的方式進行。由於遺贈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爲,因此,遺贈也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爲。贈與則與此不同,贈與沒有嚴格的方式,以言詞或書面方式都可以進行。一般說來,在人們日常生活中所發生的贈與都是以口頭的方式進行的,一方表示無償給予,對方表示接受,則贈與合同即可成立。

4、在能否變更問題上不同。

遺贈在遺囑尚未發生法律效力以前,即遺囑人在世時可以由遺囑人任意地進行變更、撤消等,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這種變更在實質上完全取決於遺囑人的內心意志。贈與卻與此不同,贈與是雙方的一種契約關係,贈與人一旦交付贈與物於受贈人,則一般不允許反悔,即不允許贈與人任意地予以變更,要求受贈與人返還贈與物,此時,受贈人則有權予以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