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給父母打的欠條離婚時

子女給父母打的欠條離婚時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受脅迫打的欠條是否有效


債務人根據欠條還債本沒有錯,但是如果債務人是在債權人的脅迫下打下的欠條,欠條應當是無效的。對於債務糾紛案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提起訴訟之後,法院要經過開庭質證,審查其提供的欠條是否是債務人真實意願;此時,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債務人有證據證實債權人所提供的欠條是自己在受到脅迫的情況下不得已寫的,那麼欠條便不會被法院認定,債務人也不必因此承擔責任。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爲無效:

(一)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三)一方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爲的;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無效的民事行爲,從行爲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