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進檔案嗎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進檔案嗎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進檔案嗎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通常不會進勞動者的檔案,如果要放進檔案通常是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作爲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據。實踐中,用人單位不會單獨儲存勞動者的檔案,勞動者的檔案可能掛靠在人力資源中心或者人事局等地方。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