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抵押 給誰

房產抵押 給誰
順位抵押是抵押給誰
《擔保法》第35條規定關於順位抵押是抵押給誰:“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餘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能超出其餘額部分”。從法無禁止即爲許可的民法意義上講,該法條之規定實際是允許了同一物上可以設立多重抵押權,也正是因爲現實中同一物上多重抵押權的現實存在,則必然產生同一物上所設立之多個抵押權先後效力及相互法律關係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