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登記後房產證歸誰所有

通常公民在需要大筆資金的時候,纔會選擇將自己名下所有的房屋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而此時銀行出於對自身利益的保護,也會要求實際辦理房屋抵押登記。那現實中,在辦理房屋抵押登記後房產證歸誰所有呢?是抵押人還是抵押權人呢?下面本站小編就爲您詳細介紹。

房屋抵押登記後房產證歸誰所有

一、房屋抵押登記後房產證歸誰所有

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後,由抵押人收執,並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

這一法律規定說明在辦理完抵押登記後,房產證還是給業主自己保管,貸款銀行擁有他項權證,在此期間,業主想轉讓房產,必須經過銀行同意纔可轉讓。只有在業主還清全部貸款,終止房地產抵押合同,再去房管部門辦理撤消抵押登記,收回《房屋他項權證》,重新頒發《房屋所有權證》,該房產的所有權利纔算是完全歸業主自己所有了。

二、未滿18週歲能辦理房產權證嗎?

按照通俗地理解,房產權證是一項財產權。那麼,現在的問題就是未滿18週歲的人能夠得到這種財產權嗎?

答案是肯定的,因爲我國《民法通則》明確規定了,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也就意味着年從出生開始就是可以享有財產權的,所有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是平等的。因此,未滿18週歲的人當然可以享有房產。

年齡只是會影響到一個人的民事行爲能力,不是民事權利能力,這兩者顯然是不同的概念。根據規定,18週歲以上屬於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完全獨立進行民事活動。而10歲以上不滿18週歲則屬於限制行爲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在辦理房屋抵押登記後,也就是在房屋上面設定了抵押權,按照規定此時抵押人是以房屋的所有權證書,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的。因而此時登記機關應當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後,由抵押人收執,並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不妨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