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鎖小超市用工合同

連鎖小超市用工合同
超市用工合同書對員工有什麼保障。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要裁減人員(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