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轉讓股權繳稅

隱名股東轉讓股權繳稅
隱名股東轉讓股權繳稅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爲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爲主管稅務機關。

股東資格的確認依據是股東出資證明書和工商登記。

對外而言,公司股權經過工商登記可產生對世效力。

在公司內部,代持股協議和股東出資證明書對第三人沒有約束力。

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爲,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不能對抗顯名股東的納稅義務”,即由顯名股東承擔隱名股東逃避繳納稅款的違法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