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夥的三種形式

退夥的三種形式
退夥的三種形式
1、協議退夥。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可以退夥。
2、通知退夥。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3、當然退夥。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1)作爲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作爲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4)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5)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另外,還有一種強制退夥的方式,即除名。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
(4)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