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破壞交通設施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的區分

如何做破壞交通設施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的區分
如何做破壞交通設施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的區分
1、破壞交通設施罪和破壞交通工具罪都是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犯罪,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侵犯的對象不同。破壞交通設施罪侵犯的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等保證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交通設施,透過破壞這些交通設施來達到引起火車、汽車等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而破壞交通工具罪侵犯的對象則直接指向正在使用中的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本身,透過破壞交通工具本身,來引起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
2、由於交通設備與交通工具之間的相互依存關係,破壞交通設施往往引起交通工具的傾覆、毀壞,而且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通常是行爲人所追求的目的;同樣,破壞交通工具也常引起交通設備被破壞。在這種情況下,是定破壞交通設施罪,還是定破壞交通工具罪,要視行爲的直接指向而定。如果行爲指向交通設施,直接破壞交通設備,應定破壞交通設施罪。其所引起的交通工具的傾覆、毀壞,應視爲破壞交通設施,造成嚴重後果,適用本法第119條規定的破壞交通設施罪的結果加重條文。如果行爲指向交通工具,直接破壞交通工具,應定破壞交通工具罪,其所引起的對交通設備的破壞,也應視爲破壞交通工具,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