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集體所有權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哪些我國《民法典》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一)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二)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三)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四)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