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的擔保物權包括哪些?

一、不動產的擔保物權包括哪些?

不動產的擔保物權包括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物權,“用益物權”的對稱。是指他物權或限制物權的一類。爲了擔保債權的實現,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權利作爲標的物而設定的限定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不以標的物的實體利用爲目的,而是注重於其交換價值,以確保債務的履行,故又被稱爲“價值權”,其標的物必須具有交換價值。至於權利客體價值形態的變化,並不影響擔保物權的存在。因而擔保物權具有物上代位性,即當擔保物權的標的物轉化爲其他價值形態時,擔保物權以變形物爲客體。擔保物權以債權的存在爲前提,具有附隨性。

擔保物權是與用益物權相對應的他物權,指的是爲確保債權的實現而設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爲內容的權利。隨着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債的形式發生的公民、法人之間的經濟聯繫日益頻繁,保障債尤其是合同之債的履行,對於維護商品流通秩序,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

擔保物權是指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將特定的財產作爲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二、擔保物權的主要內容

擔保物權除具有物權一切法律特徵外,主要是:

①設定擔保物權的目的,是爲了擔保債的履行,是從屬於債權的,因此是一種從物權。它隨着債權的存在而存在,隨着債權的轉移而轉移,並隨着債權的消滅而消滅。

②擔保物權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設定的,即擔保物的所有人是債務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於債權人來說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權。

③爲了保障債權的實現,也就要保障債權人對擔保物的一定物權,從而具有物權的效力。債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包括所有人)的干涉,並享有追及權,擔保物落在他人手中,債權人可以追隨主張其權利。同時,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可實行對擔保物的處分權,取得優先受償的權利,以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擔保物權是一種古老的民事制度,中國古代就有質、押,西方在羅馬法中已有一套比較完備的規定。1804年《法國民法典》中的規定更爲詳盡。擔保物權制度已經成爲當代各國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擔保行爲是一種抵押行爲,抵押物是要有一定的價值的,動產和不動產是選擇範圍內的。爲保障債權實現,債權人有追及權,及時維護擔保物。在擔保合同中,有不履行合同內容的違約情況,擔保物就沒有使用權,會被處分。擔保行爲需要雙方同意簽字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