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怎麼協商
(一)醫療糾紛協商的前提
1、醫患雙方均有協商的意願;
2)、醫患雙方在各項條款上均達成一致意見。
(二)合法協商的條件
1、患方合法主體爲:患者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爲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患者的監護人;死者的合法繼承人;
2)、醫療機構的主體爲:建立醫患關係的醫療機構或其法人;
4)、協議條款不違揹我國法律。
(三)無效的協商協議
1、患方簽約的主體不合法,如患者本人爲18週歲以上的成人,但協議由其父母簽署,且患者不予認可的,則協議無效;
2、醫方簽約的主體不合法,如協議爲醫師個人簽署;
3、有脅迫、欺詐行爲,如醫療機構法人在被脅迫的情況下籤署的協議;
4、協議內容違背法律,如爲獲得保險賠償而虛構醫療糾紛賠償;
(四)雙方認定爲醫療事故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協議條款
1、應當載明醫患雙方的基本情況;
2、醫療事故的原因;
3、醫患雙方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
4、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
5、醫患雙方的簽名。
(五)保證協商協議合法有效的途徑
1、公證
2、律師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