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自己的證件給他人貸款會有什麼結果

用自己的證件給他人貸款會有什麼結果
用自己的證件給他人貸款會有什麼結果
用身份證替別人貸款的後果如下:
1、產生不良的信用記錄;
2、需要承擔對應的法律責任;
3、個人不良信用記錄保留最長時間爲五年。
一旦身份證丟失會被盜要及時補領,根據相關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出現被冒用也無需擔責,用證部門則需要承擔審覈責任;因爲身份證丟失後被不法分子冒充辦理信用卡,銀行因此受到財產損失,這是當事人無法控制的。當事人雖有保管好自己身份證明的義務,但是銀行在爲個人辦理貸款時,本應該履行審查義務,審查內容包括身份證是否由本人使用,身份證的真僞等;如果身份證被他人盜用,並在銀行成功辦理了貸款,如銀行沒有盡到審查義務,由此產生的後果銀行應負主要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二)購買、出售、使用僞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僞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泄露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資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單位有前款行爲,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
有前兩款行爲,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