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內能否解除勞動關係

停工留薪期內能否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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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內單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停工留薪期內原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停工留薪期滿。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但是實際上,停薪留職操作起來是比較難的,單位同意以後還要有人能夠暫時頂替自己的工作崗位,要確保不能影響工作的繼續。如果大家有停薪留職的想法,應該先去和單位溝通,做好第一關,也是最重要的一關,確保順利辦理停薪留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