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提前30天提出員工就必須走

辭退員工提前30天提出員工就必須走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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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員工提前30天通知需要賠償嗎

1.勞動合同履行中,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合同,應當遵循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否則屬於違法解除合同。

2.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中按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還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3.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至(六)款規定解除合同,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直接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