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個人房屋怎麼辦

強拆個人房屋怎麼辦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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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強拆怎麼辦

(一)行政機關違法強拆的行爲可訴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可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溫馨提醒,法院通常以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爲由拒絕立案,但其卻拒絕出具書面不予受理裁定,可見立案庭法官非常清楚,行政機關違法強拆的行爲可訴,只是口頭搪塞委託人,這也是實踐中行政案件“立案難”的一個具體體現。行政機關違法強拆行爲可訴,當然也可提起復議程序。

(二)行政機關違法強拆的行爲可複議

從房屋徵收糾紛行政複議的原則來看,將其範圍限定在徵收管理機關或人民政府及其其他部門就徵收管理所作出的行政行爲。在以往的城市房屋拆遷過程涉及許多具體行政行爲,如行政機關作出的建設項目審批、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認定拆遷單位的資格、安置辦法、裁決、強制執行等行政行爲,當事人均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徵收條例》在國有土地房屋徵收過程的兩個環節中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複議作爲救濟途徑:一是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二是對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補償決定不服的。被徵收人對市、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三)行政複議申請的時限

《行政複議法》第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利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以上就是房屋強拆怎麼辦 的具體回答

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