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遺漏繼承人

遺囑遺漏繼承人
遺囑繼承人有哪些

我國遺囑繼承人的範圍,僅僅限於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多數人,如子女、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先死亡的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對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等。被繼承人可以把自己的財產留給上述法定繼承人和代位繼承人中的任何人,但是不應違反繼承法第19條的規定,即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任何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除此之外,既可以指定由其全部法定繼承人繼承他的遺產,也可把遺產的一部或全部不給有勞動能力的父母、配偶,而遺留給兄弟姐妹,也可以越過其子女,把遺產直接遺留給孫子女或外孫子女。同時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6條第3款的規定,公民也有權把自己的財產遺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這種人可能是與被繼承人無任何親屬關係的公民。但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只能作爲受遺贈人,不能作爲遺囑繼承人。


相信大家此時對遺囑繼承有了一定的瞭解。遺囑繼承是遺產繼承中最常見的繼承形式之一。遺囑繼承的其他問題,如與代位繼承、轉繼承的關係,何時使用遺囑等,由於與本文主旨存在一定差距,故而不做介紹。生活中如遇到遺囑的問題時,向律師進行求助不失爲一種可靠的選擇,相信律師的專業水準能爲您帶來專業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