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案件的管理人財務收支的基本規定應有哪些

破產案件的管理人財務收支的基本規定應有哪些
破產案件的管理人財務收支的基本規定應有哪些
1、管理人接管企業資產後,應及時對企業進行資產調查,確定是否需要開設管理人帳戶,如不需要開設管理人帳戶的可書面向審理法院說明;
2、管理人開設帳戶的,自管理人接管企業後的所有財務收支必須透過該帳戶進行。破產案件涉及金額特別巨大的或者涉及多家關聯公司的,應當採用比選或者招投標的方式確立管理人帳戶;
3、管理人應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強化責任意識,加強內部管理,控制費用支出,降低管理成本。
4、管理人履行職務期間產生的日常基本開支應堅持合法、合理、必要的原則,詳細列表,接受監督。
5、《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十五條
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製作財產狀況報告;(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七)代表債務人蔘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九)人民法院認爲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本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