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管理人的規定有哪些

遺產管理人的規定有哪些

遺產管理人的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繼承編》規定了遺產管理人制度,對各種情形下遺產管理人的選任作出明確規定,同時明確了遺產管理人的職責及所需要承擔的責任。

此次《民法典繼承編》引入了遺產管理人制度,並對各種情形下遺產管理人的選任作出明確規定,同時明確了遺產管理人的職責及所需要承擔的責任。透過遺產管理人的協調,可以有效減少各方爭執,滿足多元化遺產分配的需求,利於社會穩定。

並且遺產人或繼承人可以透過遺產管理人制度來引入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士,從而讓遺產繼承更加順暢地進行,同時也能夠有效的解決以往在繼承過程中存在的一些矛盾和爭端。

《民法典繼承編》(於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爲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 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

(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爲。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 遺產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獲得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