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法官迴避

行政訴訟法法官迴避
行政訴訟法迴避對象包括什麼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5條中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僅限於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包括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如果本案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有法律規定的必須迴避的情況,當事人也可要求他們迴避。對執行人員在執行過程中的迴避問題參照申請審判人員迴避的規定執行。


當上述可適用迴避的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係或者與訴訟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係時,必須迴避。另外,如其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本人與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關係從而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也必須迴避。這裏所說的“其他關係”是指除了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和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係之外的特殊親密或有仇嫌關係,從而足以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