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迴避法官

行政訴訟法迴避法官

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依法享有廣泛的、平等的訴訟權利,同時也承擔必要的訴訟義務。當事人享有訴訟權利,是爲了維護其合法權益,當事人履行訴訟義務,是爲了維護訴訟秩序,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行政訴訟對保障一個國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確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利免受行政權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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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迴避制度

一、行政訴訟的迴避制度是如何規定的

行政訴訟的迴避制度規定與案件有關的司法人員需要主動提出迴避,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7條規定,迴避有兩種:當事人申請回避和審判人員主動迴避。當事人申請回避是當事人認爲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根據《最高法院解釋》第47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決定。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申請人對駁回迴避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對申請人的複議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 3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審判人員主動迴避是審判人員認爲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應當申請回避。

迴避的規定同時適用於其他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二、行政訴訟不受理有哪些情形行政訴訟不受理怎麼辦

法律明確規定不受理的行爲——前四種是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的,後五種是《行訴法解釋》第1條規定的。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爲 指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防部、外交部以國家名義實施的有關國防、外交事務的行爲,以及經憲法和法律授權宣佈緊急狀態、實施戒嚴和總動員等行爲。

(二)抽象行政行爲 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內部人事管理行爲 行政機關對所屬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作的任免、獎懲、調動、福利等決定,工作人員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四)法定終局裁決行爲

(五)刑事司法行爲 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爲。這是一種形式意義上的行政行爲,但實質意義上則爲司法行爲。公安、國家安全機關行使職權具有雙重性質,這裏的刑事訴訟行爲不受行政法規則調整和支配。

(六)行政調解行爲與法定行政仲裁行爲 調解是一種當事人自願接受的“管轄”,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發生影響的決定因素是其意思表示,而非行政機關的意志。行政調解只是一種行政的規勸、建議,達成調解協議也主要依賴平等主體間讓渡權利、處分權利。勞動仲裁或其他法定仲裁的主體往往不是行政機關,故而對調解行爲和仲裁行爲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七)不具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爲 行政指導行爲也不具有強制性,因而沒有必要透過訴訟途徑來解決。

(八)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爲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爲 重複處理行爲一定是維持了原結論,沒有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發生新的得、喪、變更的影響,只是對以往結論的肯定和維持,故而,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九)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爲 這裏的對相對人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爲,主要是指行政行爲有效成立以前的內部運作、程序性的準備行爲、調查取證等事實行爲,此種行爲尚未發生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得、喪、變更變化的實際效果。

行政訴訟案件,一般是組成合議庭審理的。任何與該案件有關的司法職員、法律工作者,都不得參與案件的審查工作,必須要向法院提出迴避的請求,否則若是在案件審理結束之後,才發現與案件有關的部分司法職員並沒有迴避,此時有可能會導致案件的審理結果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