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官迴避規定

民事訴訟法官迴避規定
民事訴訟法官迴避規定

民事訴訟法官迴避規定如下:

1、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l)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係的;

(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4)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係的;

(5)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2、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迴避,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1)未經批准,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

(2)爲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爲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

(3)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報銷費用的;

(4)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

(5)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的。

以上規定所稱的審判人員是指本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司法鑑定人員、勘驗人員的迴避,參照審判人員迴避的有關內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