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爲

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爲
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爲有哪些,其中採取強措施的行爲有哪些?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至一百零三條規定,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爲有: 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違反法庭規則;僞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判決、裁定;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爲是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