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有哪些

一、妨礙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有哪些?

妨礙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有哪些

妨礙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有5種:

(一)拘傳

拘傳是對於必須到庭的被告,經人民法院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強制被傳喚人到庭參加訴訟活動的一種措施。

(二)訓誡

訓誡是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秩序行爲較輕的人,以口頭方式予以嚴肅地批評教育,並指出其行爲的違法性和危害性,令其以後不得再犯的一種強制措施。

(三)責令退出法庭

責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對於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強制其離開法庭的措施。

(四)罰款

罰款是人民法院對實施妨害民事訴訟行爲情節比較嚴重的人,責令其在規定的時間內,交納一定數額的金錢。

(五)拘留

拘留是人民法院對實施妨害民事訴訟行爲情節嚴重的人,將其留置在特定的場所,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拘留期限爲15日以下。

二、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爲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爲有下列幾種:

1.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必須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給付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等案件中的被告和離婚案件中的被告以及被告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案件的被告。

2.違反法庭規則、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爲。如未經允許在開庭時錄音、錄像、拍照,衝擊法庭和在法庭上鬨鬧等。

3.妨害人民法院調查證據、阻礙人民法院依法執行職務、破壞訴訟正常進行等行爲,這些行爲主要有:

第一,僞造、毀滅重要證據,妨害人民法院審理案件;

第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

第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護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

第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打擊 報復;

第五,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

第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

4.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或組織拒不履行協助義務,這些行爲包括:

第一,有關單位拒絕或妨礙法院調查取證的;

第二,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後,拒不協助查詢、凍結或劃撥存款的;

第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拒不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拒不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其他財產的;

第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行爲。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司法解釋,這些行爲包括:

一是擅自轉移已被人民法院凍結的存款,或擅自解凍的;

二是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查詢、凍結、劃撥銀行存款的;

三是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後,給當事人通風報信,協助其轉移、隱匿財產的。

除上述幾種情形之外,還包括惡意訴訟、惡意調解以及惡意逃廢債務的行爲。人民法院受案之後,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的行爲也是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爲。

根據規定,若是妨害民事訴訟行爲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民事訴訟要求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自覺履行訴訟義務,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各項訴訟行爲。同時也要求案外人員遵守訴訟秩序,不得以任何藉口阻礙訴訟活動的進行。否則,對實施妨害民事訴訟行爲的人,人民法院有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採取強制措施,以排除干擾,保障訴訟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