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公共安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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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全文中危害公共安全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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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一直以來都是人民羣衆關注的大事,也是最貼近我們老百姓生活的事情,這關係到我們自己的日常生活,可是我們自己平時的一些行爲,也有可能會危害到公共安全,也有可能會觸犯到刑法,下面我們看一下刑法全文危害公共安全都有哪些。


一、該罪與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1客觀方面都表現爲使用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但後者必須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嚴重損失的後果才構成犯罪;前者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也構成犯罪。


2主觀方面前者是犯罪的故意,後者由過失構成。在司法實踐中,對間接故意與過於自信的過失構成的上述犯罪難以區分。兩者行爲人對其行爲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均已預見,並且都不希望結果發生。但前者雖不希望卻未採取避免結果發生的任何措施,而是心存僥倖任其發生,危害結果發生與否均不違背行爲人的意願。後者行爲人則採取一定的措施或者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結果發生的主、客觀條件,只是過高地估計和輕信了這些條件,才使得危害結果未能避免,發生這種危害結果違背行爲人的意願。


二、客體要件


1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如果行爲人用危險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對象,對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並無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構成該罪。[1]


三、客觀要件


1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所謂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但與上述危險方法相當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該罪的其他危險方法包括兩層含義:


2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


3其他危險方法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的危險性相當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4司法實踐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現在:


四、以私設電網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1私設電網,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爲。有關法律、法規明令禁止任何個人、單位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擅自架設電網,否則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行爲人的法律責任。同時,私設電網也是一種危險方法,其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對象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2這種行爲,無論是從主觀方面還是從客觀方面,都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徵。


五、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1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這種犯罪,行爲人在主觀上往往是出於故意。這種危險方法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的危害性相當,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徵。


2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對於醉酒駕駛在特定情形,尤其連續衝撞或在肇事之後仍繼續衝撞,並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情形下,應認定行爲人具有故意(多爲間接故意),其行爲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


六、以制、輸壞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制、輸壞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這種行爲,行爲人在主觀上屬於故意,目的往往是牟取非法暴利或者報復社會,其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徵。


七、以開槍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1以向人羣開槍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這種犯罪,行爲人在主觀上屬於故意,目的往往是報復社會或者尋求新奇刺激而向人羣開槍射擊。這種行爲,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徵。


2該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必須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3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爲人明知其實施的危險方法會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在司法實踐中,這種案件除少數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持希望態度屬於直接故意構成外,其他多數持放任態度屬於間接故意。


綜上所述,就是關於公共安全的,即刑法全文危害公共安全的幾大方面。這些都是我們日常生活中可能會遇到的情況,最重要也是最容易犯錯的就是醉酒駕車的問題,大家千萬得注意,這可是能觸犯刑法的行爲,可不是小事情。更多相關法律諮詢大家可以諮詢律師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