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一談對關稅的認識

談一談對關稅的認識
對民事案由的認識

有人認爲案由在民事訴訟中指原告人起訴中所提出的訴訟請求(如離婚、繼承、收養、損害賠償、返還財物等)①;有人認爲案由是案件性質、內容的簡要概括


②;還有人認爲案由是案件的由來或內容提要


③。在筆者看來,上述定義都是不對的。


首先,訴訟請求不等於案由。案由的字面意思可以解釋爲案件的由來或案件發生所基於某種法律關係的事由,而訴訟請求是基於一定的法律關係所提出的權利請求。訴訟請求與案由密切相關,但卻不能等同於案由。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是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爭議後當事人提出的訴訟上的權力請求。它根源於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法律關係爭議的外在表現,只有法律關係的內容本身才反映爭議的本質。比如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而引發的賠償案件,當事人可以提出多項訴訟請求,如:請求賠償醫藥費、 誤工費,還可以請求賠禮道歉等訴訟請求,但從案由上說,這些都是基於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權而發生的,案由只有一個即:侵權糾紛。所以,案由與訴求不能劃等號。


其次,把案由說成是“案件性質、內容的簡要概括”雖然把握了案由的內涵,但這裏的內容到底是指當事人訴訟請求的內容還是法院判決的內容?或是指爭議的法律關係的內容?都不明確,比如常用的“返還財產”、“排除妨礙”的案由,只能反映當事人的請求而不能反映糾紛的基礎法律關係內容。


再次,將案由定義爲“案件的由來或內容提要”過於字面化,這裏的“內容”,其內涵也是不明確的。因此,筆者認爲,應當這樣理解案由,即:案由是表明民事訴訟案件的由來,其基於某種民事法律關係,並以此確定的該民事訴訟案件的名稱。因此筆者認爲最高法院民事案由《規定》中所述的定義“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訴訟案件的名稱,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是人民法院將訴訟爭議所包含的法律關係進行的概括。”是完全正確的。


這樣定義的主要理由是:1、從哲學上說,案由屬於認識範疇,無論是原告起訴時訴狀上標明的案由或是判決書最終認定的案由,都是基於對案件屬於何種法律關係調整,應如何提出權利請求的認識或判斷。當事人一方的判斷往往基於自身提供的證據材料,而法院的認定在立案審查時也是根據原告提供的材料進行初步判斷,而經過開庭詢問、雙方舉證質證等審理後,法官是依職權對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關係進行甄別後做出的最終判斷。案由首先反映在原告的訴狀之中,是原告的一種認識,進入起訴和審理後,再由法官加以認定。兩者存在聯繫和區別。如果僅把案由說成是法院依職權確認的民事法律關係的名稱客觀上是忽視了當事人起訴的環節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同時也不符合認識論的發展規律。因爲當事人和法官對案件的認識有一個從片面到全面;從局部到整體,從現象到本質的認識過程。


2、確定不同的案由,意味着要適用不同的法律依據。法律關係就是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且爲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係。當這種關係發生爭議時,就要有相應的法律來調整。


因此,民事訴訟案由,就是表明民事訴訟案件的由來是基於某種民事法律關係,從而確定該民事訴訟案件的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