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一談刑事諒解書的作用

筆者代理刑事中,經常會遇到當事人或家屬就刑事案件諒解書有疑問或誤解,一個疑問是諒解書有多大用?很多人對刑事諒解書的作用有很多誤解,筆者就關於刑事案件諒解書的實際作用談一談:

談一談刑事諒解書的作用

1.根據退贓退賠的程度可以減少相應的刑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儘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強姦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2.可以增加變更強制措施爲取保候審及被判緩刑的可能性。

法院判決緩刑的適用條件其中有一條就是認罪態度良好,如果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積極賠償的,表明被告人有悔罪的態度,那麼相對於消極賠償的就會優先考慮緩刑。且被害人的態度也是司法實踐中影響法院是否適用緩刑非常重要考量因素,一定程度上,具有諒解情節對於能否適用緩刑的考量,甚至是高於自首、立功等減輕處罰情節的權重,故積極退賠並取得諒解是有利於增加判處緩刑的機率。

筆者代理過的一些案件就有批捕後才達成退賠和諒解,之後羈押必要審查給予變更強制措施爲取保候審。

3.沒有諒解並不意味着不能緩刑。

司法實踐中,有刑事案件當事人願意退贓退賠以期取得諒解,但會有一些被害方“漫天要價”,雖然接受了嫌疑人、被告人支付的賠償款,但拒絕出具諒解書。對於這種情況,司法政策近年也有相關規定,諒解書並不是適用緩刑的必需條件。

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被害方“漫天要價”得不到滿足的情況下,拒絕接收嫌疑人、被告人支付的賠償款。針對這種情況,目前全國有多地檢察院試點“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即檢察院讓嫌疑人將賠償款轉入指定的帳戶,用於做賠償保證,繼而對其提出較輕的量刑建議。亦有部分法院參照檢察院的此種制度,不經過被害方同意的情況下,收取被告人支付的賠償保證金,對被告人輕判緩刑的。

4.取得被害人諒解不代表可以撤案不追究了。

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不同,是由偵查機關立案偵查、公訴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控告,是國家進行追訴的行爲。刑事案件中是沒有原告這一法定身份的,被害人並不是“原告”,如果要類比民事案件的身份,那也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才相當於“原告”的身份。

此時決定是否撤案、取保候審、逮捕、起訴以及判處刑罰都是由國家司法機關決定的,被害人的諒解只起到一定的影響作用,並不是決定性作用。在司法實踐中,確實有一些是取得了被害人諒解後公安撤案,但就因有諒解就撤案的情況出現的機率是極低的。也有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相對不起訴的,但比例也是很低的,並不能作爲普遍性情況進行考慮。

 

本文作者系鄧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