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合同性質

土地出讓合同性質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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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合同性質是什麼


對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性質,我國法律界認識不一。就理論界而言,民法學者認爲其屬於民事合同,行政法學者認爲其屬於行政合同。在審判實踐中,以前法院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大多作爲民事案件來受理,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該規定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規定爲第五個民事案由,屬於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1月關於規範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中,把行政合同列爲行政行爲之一。依據該通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的案由應當定爲土地行政合同糾紛,應該屬於行政訴訟範圍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屬於典型的行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