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離職申請領導不批准

提離職申請領導不批准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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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申請領導不收也不批准怎麼辦,應該留下什麼證據!

你應該收集用人單位領導不收你的辭職申請書的證據。你想辭職,只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透過郵政掛號向用人單位勞動人事部門遞交辭職申請書〔切記:要好好保留郵政掛號收據作爲證據〕,不需要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你繼續上班滿30天,在第31天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辭職的手續,用人單位應該予以辦理(《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給你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