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與繼續犯

挪用公款與繼續犯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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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是繼續犯嗎

目前對挪用公款是否屬於繼續犯還是存在爭議的,也沒有明確的說法確定挪用公款罪是屬於繼續犯。繼續犯,是指行爲從着手實行到由於某種原因終止以前一直處於持續狀態的犯罪,如非法拘禁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384條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