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被父母撫養

子女被父母撫養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父母可否因子女主動放棄被撫養權而不承擔撫養義務?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在處理離婚案件中,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對其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問題上,應當考慮到他們的個人意願,但也並不是可以允許他們隨意放棄法定的被撫養權,選擇自己獨立生活。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公民,能夠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已滿16週歲的未成年子女,但並不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故不能視爲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是法律規定的義務,並不以子女的意志而消滅。因此,父母並不能因子女主動放棄其被撫養權而免除撫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