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夠主動協調別的崗位

能夠主動協調別的崗位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被告人在案發後能夠主動投案自首,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具有悔罪表現,其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被告人孫××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立即停車,並下車觀察,發現被害人已經死亡後,即打電話向向110報警,同時人及車均留在現場等候交警的處理,公安機關的現場勘驗圖、現場記錄以及現場筆錄等均有被告人孫××的簽字證實被告人停車報警、等候處理的事實。因此,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和破獲經過,對被告人孫××的到案情況說明存在矛盾,破獲經過說孫××案發後逃離現場明顯和其他證據相矛盾,應以抓獲經過爲準。歸案後又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經過,故本案有充分證據證實被告人孫××有投案的情節,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今天在法庭上又能能如實坦白交代自己的案件事實和經過,對此檢察機關充分尊重事實,對此作出公正客觀的認定爲投案自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的規定,被告人孫×× 具有法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