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的3倍懲罰性賠償

欺詐的3倍懲罰性賠償
欺詐導致的懲罰性賠償是什麼

懲罰性賠償是指對犯罪嫌疑人所需要對受害者的賠償超過受害者的相關損失。《消法》第一次規定了懲罰性賠償責任,於是對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的實體條件,學界有不同的認識。有的學者認爲有三個條件:①經營者提供商品、服務時有欺詐行爲;②消費者受到損害;③消費者要求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有的學者認爲只有一個條件,即經營者提供商品、服務時有欺詐行爲。另外還有學者認爲只要有損害,不管有無欺詐,都應該適用懲罰性賠償。“三條件”說中的第三個條件是該條適用的程序要求,並不是實體條件。第二種觀點忽視了懲罰性賠償的基礎——損害的存在。第三種觀點忽視了經營者的主觀要素——故意還是過失。因此綜合起來看,消法中懲罰性賠償的實體條件適用兩條件說。

(一)經營者提供商品、服務時有欺詐行爲

何爲欺詐行爲,我國《合同法》中規定以欺詐的手段訂立的合同可撤銷,但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有損國家利益的無效。《消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在這兩部法中都提到了一個詞“欺詐行爲”,但都未對其含義加以界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爲欺詐行爲[2]。”但不同的學者見解各異,如佟柔教授認爲,“欺詐行爲是指當事人一方故意製造虛假或歪曲事實,或者故意隱瞞事實真相,使表意人陷入錯誤認識而作出意思表示的行爲[3]。”有的學者提出在消費領域,不管有無欺詐,都適用懲罰性賠償,故意或者過失都造成了損害,而且在實踐中對於故意還是過失很難進行認定,所以對於欺詐,不考慮其主觀因素。基於此,《消法》中的欺詐行爲必須具備以下要件:①經營者主觀上有故意;②經營者實施了欺詐行爲;③消費者基於經營者的欺詐行爲陷入了錯誤認識;④消費者基於錯誤認識而作出了意思表示。

(二)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受到損害

懲罰性賠償是依附於補償性賠償之上的,對懲罰性賠償消費者沒有獨立的請求權。而補償性賠償是以損害爲前提,即無損害無賠償。我國《消法》第49條也體現了此精神,該條規定經營者有欺詐行爲的情況下,受害的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可見,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必須以有損失爲前提,有補償性賠償並不必然引起懲罰性賠償,想要得到懲罰性賠償還需滿足懲罰性賠償的特殊要求,即以消費者的請求爲條件,法院或仲裁機構在消費者沒有提出增加賠償的請求時不予主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