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性賠償金十倍的賠償前提是什麼

懲罰性賠償金十倍的賠償前提是什麼

懲罰性賠償金十倍的賠償前提是什麼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關於適用該條十倍價款賠償存在兩種觀點:一是認爲《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前後兩款是並列關係,所以十倍賠償的適用不以損害的發生爲前提條件,只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即使沒有給消費者造成其他損害的,也適用十倍賠償;二是認爲前後兩款的規定是遞進關係,十倍賠償應當以損害的實際發生爲前提條件。

根據《民法典》的法理,產生民事賠償責任應當以損害結果的產生爲前提條件。即侵權行爲與損害結果的產生具有因果關係時方產生具體的賠償責任。而且產品責任作爲特殊的侵權責任類型,銷售者承擔產品責任的前提是損害後果的存在。這也是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的依據原則。

《民法典》第1207條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可見,懲罰性賠償是以造成損害爲前提條件的。再結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的“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的內容,食品安全法的十倍賠償罰則是以損害的發生的爲適用條件的。所以《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的前後兩款規定是遞進的關係,即除了民事賠償責任外,還強制規定了具有懲罰性質的十倍賠償。十倍賠償是在民事賠償責任存在的基礎上產生的。

至於《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損害”內容,實踐中多數意見認爲應當是食品以外的其他損害,包括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也就是說,如果消費者僅僅購買了食品,而未食用或者進行其他消費,也就不存在對其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發生。

綜上所述,對於懲罰性的賠償金主要還是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一種表現,對於生產食品的經營者應該對生產經營的食品負責,所以應該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對於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也有權利要求賠償對應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