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糾紛不退還保證金

租賃合同糾紛不退還保證金
買賣不破租賃合同保證金由誰負責退還

承租人向出租人交納定金或抵押金等費用,出租人沒有移交給買受人,買受人與承租人因租賃合同期滿或者雙方協商解除或者終止租賃合同,承租人交納的定金或抵押金等費用應向出租人主張。因爲出租人收取該筆費用,沒有移轉於買受人,根據債權的相對性,出租人負有還款義務。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租賃關係繼續存在。出租人將租賃物讓與第三人,租賃合同對於買受人繼續存在,承租人與買受人之間,無須另外成立租賃合同,買受人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時與承租人產生租賃合同關係,成爲新的出租人。租賃合同的其他約定,買受人要一併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