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什麼對未成年人違法作出從輕、減輕處罰的規定?

爲什麼對未成年人違法作出從輕、減輕處罰的規定?
爲什麼對未成年人違法作出從輕、減輕處罰的規定?
1、行政處罰法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爲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這是行政處罰法貫徹對違法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堅持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的具體體現。
2、我國一貫重視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對於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總是着眼於教育和挽救。因此,在1979年制定刑法時,就明確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1991年9月4日透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行政處罰法從處罰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違法青少年入手,明確規定,對於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爲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這樣規定,有利於對違法未成年人的挽救,有利於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