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輕處罰跟減輕處罰的區別

從輕處罰跟減輕處罰的區別

從輕處罰跟減輕處罰的區別

輕刑和緩刑都是刑法中的量刑概念。從輕處罰是在法定處罰範圍內的較短刑期或者較輕刑罰。例如犯盜竊罪數額是巨大的,根據法律量刑標準應該被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固定期限監禁,並給光懲罰這個判決範圍給句子,句子等固定任期3年監禁或3年6個月。

(一)關於減輕

減輕的刑罰,應當在量刑範圍以內,低於法定最低量刑標準。例如,兩年的盜竊比合法的“三年或更久”要少。

從輕、減輕處罰,必須有法定的從輕、減輕情節。例如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罪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等。

根據我國《刑法》第61-63條的有關規定:

1、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根據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確定。即罪與罰的適應原則。

2、刑罰輕重有規定的,應當在規定的處罰範圍內執行刑罰。

3、對減輕處罰的情節有規定的,應當在規定的處罰以下判處刑罰。

由此可見,兩者最本質的區別在於:是否在量刑範圍之內。

對犯罪的法定刑罰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1、在輕刑的情況下,量刑傾向於較低的刑期,不一定是三年,也不少於三年。刑罰較重的,以十年爲限。至於什麼標準來區分輕、重,沒有統一的規定,當然也不能簡單的法律來定刑“中間線”來做標準。

2、有減輕處罰情形的,處罰期限不得超過三年。(不得高於法定刑罰量刑範圍)注:還應注意“可以輕或者減輕”和“應當輕或者減輕”,前者是“可以輕或者減輕或不得輕或者減輕”,後者是“必須輕或者減輕”。綜上所述:“輕”是法律規定的,“輕”是小於法定的刑罰。就力量而言,“少”就是“少”。

(二)關於從輕

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和範圍內,對行爲人實施較輕的種類或者範圍較小的處罰;減輕處罰是指低於法定最低處罰類別和最低處罰範圍的處罰。

例如,如果一個人犯罪,有兩個量刑範圍,一個是3年監禁,刑事拘留或公共監督;其中一人被判處3至10年有期徒刑。犯罪分子的行爲應當適用第二量刑範圍,但因情節減輕適用第一量刑範圍的,可以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如果判刑較輕,則仍適用第二次量刑範圍,即3至10年監禁,較輕的量刑更爲有利。在外國犯罪已經受到處罰的(《刑法》第十條);

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刑法》第六十八條);

行賄人在被起訴前自願承認受賄行爲的(《刑法》第392條)。

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形:

過度辯護(《刑法》第20條);

過分規避風險(《刑法》第二十一條);

共犯(《刑法》第28條);

犯罪後自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刑法》第六十八條)。

以上內容是相關的回答,從輕刑和輕刑,這將有相應的區別,從輕刑一般是確定法律內的一種刑罰輕刑,是低於法律上的刑罰,對於力度方面的話,從輕刑應該小於輕刑。